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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城聯合新聞,李光哲記者

  漢城中央地方法院刑事部3日宣佈因貪污公司現金作為使用增資代款嫌疑被起訴的SM演藝公司代表李秀滿(52),徒刑2年,緩刑3年。 

  法院在判決檔中表明“達成共犯的法官確定判決內容等多種情況,公訴事實認定全部有罪”同時,被貪污的現金再次引入公司運作和實際形成公司資金增值而延緩執行。而早在98年8月,曾在自己經營的SM演藝公司貪污公款11億5千萬做為增資代款被拘留後,交付保證金後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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